停在格內還被拖吊?2026 停車格標準尺寸、超出格線罰則與申訴管道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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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車小心翼翼塞進白線裡,回來卻發現地上多了一排粉筆字、車子已經不在原位。2026 年 10 月新北市中和區安和路一起拖吊案例,就讓「格子本來就太窄,哪台車不會超線」的抱怨再度刷上版面。問題是:停車格到底有沒有法定尺寸?停在格內又為什麼還是會被拖走?
停車格到底該多大?官方尺寸長這樣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 條,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機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條文本身的尺寸是以圖例呈現,具體數字要看交通部〈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的「車輛停車位劃設規定一覽表」:
- 小型車停車位:長 5~6 公尺、寬 2~2.5 公尺
- 機器腳踏車停車位:長 2 公尺、寬 1 公尺
-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寬 3.3 公尺以上(平行停車除外)
關鍵在「寬 2~2.5 公尺」是區間、不是固定值。現行七人座與進口 SUV 車寬普遍逼近 1.9 公尺,停進 2 公尺下限的格子,左右各只剩幾公分,這就是「停得進去但看起來滿出來」的結構性原因。同一份原則也提醒,開放停車的路段必須有足夠路寬「供寬 2.5 公尺之消防車及救護車通行」,路幅吃緊的巷弄把格子畫窄,往往是為了留出通行空間。(2026 年 10 月查詢,實際劃設以當地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停在格內還被開單拖吊,依的是哪一條
多數人以為「只要輪子在線內就安全」,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列的十款情形,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其中三款最容易中:
- 第五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 第六款: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 第九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中和那起案例,警方對媒體的說法是該車「左側二輪明顯超出格線外、未依規定停放格位內並佔用部分道路空間」,且車內無人、影響往來車輛通行,員警依規定拍照後執行拖吊。換句話說,認定的重點不是「有沒有誠意停好」,而是車身實際位置有沒有越線並妨礙通行。
拖吊的法源則在同條第 4 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前述人員為之。再搭配第 85 條之 3,這類移置「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另外第 85 條之 1 還規定,逕行舉發第 56 條第 1 項情形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移置,每逾 2 小時得連續舉發,所以「反正一張單就 600 元」的算盤很可能失準。
車被拖走之後:費用與領車時限
依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移置或扣留「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移置費與保管費由地方政府分別訂定,以新北市交通局公布的保管費計算方式為例:
- 小客(貨)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每輛每日 200 元
- 慢車、普通重型機車及輕型機車:每輛每日 50 元
- 曳引車、大客(貨)汽車:每輛每日 500 元
計費方式是:移置到保管場未滿 3 小時免收保管費;3 小時以上未逾 12 小時以半日計;逾 12 小時未滿 24 小時以一日計,收費日數最高 120 日。發現車被拖走,越早領越划算。移置費(拖吊費)各縣市金額不同,請向該市交通局或保管場確認。
放著不理也不行:同條第 3 項規定,經通知限期領回而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人、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所得先扣除罰鍰與各項費用後依法提存。
覺得被冤枉?30 天內這樣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寫得很清楚: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 30 日內得不經裁決逕行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逾期不繳又不陳述意見,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
想爭「格子太窄」,光靠主觀感受很難成立,建議現場先把這幾件事拍好:
- 全景照:拍到整排停車格與自己的車,證明鄰車也是同樣停法
- 帶比例尺的格線照:用捲尺量出格寬,對照「寬 2~2.5 公尺」下限
- 通行狀況照:拍出車身與車道、路緣的距離,說明未實際妨礙通行
- 留存通知單與拖吊單:時間、地點、條款是陳述意見書的必要欄位
延伸閱讀:連續舉發與法院撤罰案例見〈同一處停車連開 8 張罰單合法嗎?〉、白線旁拖吊爭議見〈公車站牌旁白線停車會被拖吊嗎?〉、申訴書寫法見〈2026 紅線違停罰款與申訴範本全攻略〉。
常見問題 FAQ
Q1:停車格有沒有「低於多少就不合法」的硬性下限? 交通部〈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將小型車停車位列為長 5~6 公尺、寬 2~2.5 公尺,是劃設原則的區間值。若懷疑實際劃設低於下限,可向當地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查核或重新劃設,以官方複測結果為準。
Q2:只有後視鏡或車尾一點點超出去,也會被罰嗎? 依第 56 條第 1 項第 9 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及第 5 款「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認定看的是是否越線並妨礙通行,實務上以員警現場拍照紀錄為依據。建議停好後下車繞一圈確認輪胎與車身都在線內。
Q3:地上被畫粉筆字是什麼意思? 粉筆標記常被用來記錄車輛原始位置與輪胎相對格線的關係,作為舉發或拖吊的現場佐證之一。看到標記代表已被記錄,建議立即移車並留存自己的現場照片。
Q4:罰單和拖吊費是兩筆嗎?車太大停不進去怎麼辦? 是兩筆。罰鍰依第 56 條第 1 項為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移置費與保管費依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另向車輛所有人收取,不互相抵免。車身較寬者建議優先選格位較寬的路外或立體停車場;只能停路邊時,挑格線完整、路幅較寬的路段。
結語
「停在格內」不等於「合法停車」,真正的判準是車身有沒有越線並妨礙通行;而格子看起來很窄,往往是因為官方劃設原則本身就允許 2~2.5 公尺的區間。停車前花十秒確認格線完整度、停好後繞車一圈,比事後花 30 天寫陳述意見書省力得多。
參考資料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0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車輛停放線線型、線寬與身心障礙停車位寬度規定
- 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交通部) — 各車種停車位劃設尺寸一覽表與巷道停車管制原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違規停車十款情形與罰鍰級距、移置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 條之 3(全國法規資料庫) — 移置費、保管費收取與逾期未領回拍賣程序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30 日內繳納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 拖吊作業「保管費」之計算方式(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各車種每日保管費與半日/一日計費規則
- 愛車停路邊車格遭拖吊怨搶錢 中和警分局:超出格外佔用道路依規處置(自由時報) — 中和區安和路拖吊案例與警方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