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格與充電格別亂停!2026 罰鍰 1,200 元與兩套法條差異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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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停一下下而已」——這句話,是身障格與充電格前面最常聽到的藉口。台東縣政府在 2026 年 9 月 2 日才又發出呼籲,提醒駕駛人專用停車位「並非一般停車位」,違規占用最高可罰 1,200 元。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同樣是占用專用格,停在路邊跟停在停車場裡,適用的根本是兩套不同的法,罰法也不一樣。
一、路邊身障格:法律規定「一律以最高額處罰」
路邊劃設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適用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
關鍵在同條第 5 項這句話:「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也就是說,其他違停項目警察還有 600 到 1,200 元的裁量空間,唯獨身障格這一款,法律直接把裁量權拿掉了——只要成立,就是頂格 1,200 元,沒有「初犯打折」這種事。
另外要提醒,第 56 條第 4 項也寫明,執法人員應責令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果駕駛人不移置或不在車內,得由執法人員逕行處理。換句話說,除了罰單,還可能多一筆移置費用。(2026 年 9 月資訊,實際裁處以各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二、停車場內占用:換成《停車場法》,多了「識別證」這關
如果是停在公共停車場(含路外停車場)裡的專用車位,適用的是《停車場法》。第 32 條第 3 項的原文是:「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同項還補了一句,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罰則落在第 40 條之 1 第 2 項:汽車駕駛人違反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這裡就不是強制最高額,而是有裁量區間。
值得注意的是,《停車場法》第 32 條第 3 項用的是「特定對象或車輛」這個廣義寫法,涵蓋範圍比一般人想的大。同條第 2 項就明確點名了三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以及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停車場經營業者遇到這些情形,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所以「業者不會管啦」也是錯的,法律要求他們通報。
三、電動車充電格:燃油車占用早就在開罰了
充電專用格常被誤會成「新規定」,其實不然。依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新聞稿,配合交通部 112 年 9 月 13 日交路字第 1125012672 號令訂定的「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臺北市自 113 年 3 月 1 日起,燃油車輛違規占用充電專用格即依《停車場法》第 32 條及第 40 條之 1 規定,處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
怎麼認出充電專用格?該辦法規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於格位標線內劃設綠色內框線,並設有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標示牌面。看到綠框,就別把油車開進去。
還有一點電動車主自己也常踩雷:充電專用格是給「充電使用」,不是給電動車當一般車位停。以臺北市為例,停管處說明充電專用格位採差別費率計費,每小時加收 10 元;未充電者每小時再加收 10 元,合計每小時加收 20 元,並提到未來將逐步改採以度計費。也就是說,電動車停進去卻沒插電,一樣要多付錢。(此費率為臺北市規定,其他縣市請以當地公告為準)
想了解各縣市充電站分布與收費差異,可以參考我們整理的電動車停車場充電攻略;充電樁的安全注意事項則整理在停車場充電樁起火怎麼辦。
常見問題 FAQ
Q1:我有身障家人,但他今天沒跟我出門,可以停身障格嗎? 不行。《停車場法》第 32 條第 3 項寫得很清楚,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識別證是綁定使用需求,不是綁定車輛,人不在車上就不符合規定。
Q2:路邊身障格違停,罰單一定是 1,200 元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5 項,第 1 項第 10 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也就是以 1,200 元裁處。若對舉發有疑義,仍可依法向裁決機關陳述意見或提起行政訴訟。
Q3:我是電動車,停進充電格但沒充電,會被罰嗎? 就臺北市而言,未充電是以差別費率加收費用處理(每小時再加收 10 元);而《停車場法》第 32 條第 2 項則將「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列為業者應通報的情形。各縣市認定與執行方式不同,建議停車前先看現場公告牌面。
Q4:孕婦、帶小孩的優先停車位,占用也會罰嗎? 《停車場法》第 32 條第 2 項明列「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第 3 項則規範未具識別證明或不符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違反者依第 40 條之 1 第 2 項處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
Q5:看到有人占用,可以檢舉嗎? 可以。專用停車位違規占用屬於一般民眾得檢具證據向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舉發的違規態樣,拍照時建議同時拍到車牌、格位標線(身障標誌或綠色內框線)與現場標示牌面,讓違規事實一目了然。相關舉證要訣可參考人行道違停執法強度深度解析。
結語
兩句話記起來就好:路邊身障格,法律規定一律頂格罰 1,200 元;停車場裡的身障、孕幼、充電專用格,依《停車場法》罰 600 至 1,200 元,且業者有通報義務。 專用格不是「比較好停的位子」,是有人真的非它不可。
停車前多看一眼地上的標線與牌面,比事後申訴省事太多。想快速找到附近合法又好停的車位,歡迎加入雞來客棧 LINE 好友,一句話幫你查停車場。
參考資料
- 停車場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第 32 條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與第 40 條之 1 罰則(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0 款身障格違停、第 5 項應以最高額處罰之規定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新聞稿:燃油車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格位自113年3月1日起執法取締 — 綠色內框線標示、開罰起始日與臺北市充電格差別費率
- 電動充電、身心障礙停車遭占用 台東縣府:違規最高罰 1,200 元 — 2026 年 9 月 2 日台東縣政府呼籲與適用法條